建物保存登記怎麼申辦?要準備哪些文件?
最後更新日期:2024/07/16
建物保存登記是什麼?
建物保存登記又稱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」,指既有或新建的建物為了確保權屬,向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登記,登記過後,就會取得建物所有權狀。
政府過去曾清查全台灣的土地,辦理「土地總登記」,除了少數缺漏未登記的土地之外,大多數的土地都能在地政機關調到登記資料。建物則不同,必須在完工後,由民眾自行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,然而法令並沒有規定所有建物都要做登記,所以就有所謂的「未保存登記建物」出現。
未保存登記建物除了沒有建物權狀外,也沒辦法查到謄本資料,而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好處除了讓產權更明確外,未來也才可以用建物向銀行貸款。
建物保存登記的申辦條件?
建物必須合法
違章建築不能登記。在實施建築管理後蓋的建物,只要能通過建管單位的驗收、取得使照,就是合法建物;建管前蓋的建物都是合法建物,因為當時沒有規定建築的標準。
基地必須完成登記
土地應有所有權登記,才能辦理建物保存登記。
須有基地使用權
申請人若非基地所有權人,須有使用基地的權利,如:地上權、典權、租賃權。
須先勘測建物
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,必須先辦理「建物第一次測量」,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。
※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,須由起造人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、使用執照正影本及竣工圖正影本辦理(影本須蓋起造人印章切結)。實施建管前建造的建物,無使用執照者,由權利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,及相關證明文件(與辦理保存登記相同,詳情請見下段說明)。
申請建物保存登記應備文件?
有使用執照者
由起造人檢附以下文件申請:
- 登記申請書
- 建物測量成果圖(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)
- 起造人身分證明文件
- 協議書或切結書
- 使用執照
- 權利證明文件
※權利證明文件: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。未能檢具時,於建物基地為申請人所有,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,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,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,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。
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,無使用執照者
由權利人檢附以下文件申請:
- 登記申請書
- 建物測量成果圖(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)
- 權利人身分證明文件
- 協議書或切結書
- 建築主管機關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之證明文件,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:
-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
- 門牌編釘證明
-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
- 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
-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
- 地形圖、都市計畫現況圖、都市計畫禁建圖、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
-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
-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
※協議書或切結書: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,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;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。
※使用基地證明文件: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、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、持憑法院判決書、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。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,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,檢附基地租賃契約。其餘情況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。
辦理建物保存登記的流程?
- 申請、收件
- 計費
- 收費
- 審查
- 核定、公告
- 公告無異議
- 准登
- 登錄
- 校對
- 列印書狀
- 書狀用印、結案
- 發狀還件
- 異動歸檔
※辦理登記後須公告15天,因此所需時間共約20天。
申辦建物保存登記的費用?
建物辦理保存登記有書狀費每張80元,登記規費則依下列基準,按千分之二計算:
-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,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。
-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,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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