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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權是什麼?一篇了解時效、特徵與相關權利!

典權是什麼?一篇了解時效、特徵與相關權利!【貸款就找我】

最後更新日期:2023/10/23

典權是什麼?

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,根據民法第911條,典權設定的目的在於取得不動產的使用、收益之權,「典權人」可支付典價、占有「出典人」的不動產(稱為「典物」),而在雙方約定期限屆滿時,出典人可以原典價贖回典物,但若期限屆滿後過2年,出典人仍不行使回贖權,則典物所有權歸屬典權人

※典權須由當事人雙方以契約為之,並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效力。

※出典人應於回贖的6個月前通知典權人。

典權時效多長?

民法第912條規定,典權的約定期限不得超過30年,然而這個約定期限並非指典權的時效,在約定期滿後,典權並不會消滅,只是出典人可以開始行使回贖權;若不行使,則典權人依規定仍可取得典物的所有權。典權的設定有以下2種狀況:

有約定期限

自典權登記完畢之次日起算,最長期限為30年;若在原期限到期前,雙方合意延長,期限總和仍不得超過30年。另外,典權有「絕賣條款」的規定。

前面說過,在典權期限屆滿後,出典人仍有2年的時間可回贖典物,而所謂的「絕賣條款」就是雙方約定當典期屆滿、出典人不回贖典物時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,不必再等2年。要注意的是,若典權的約定期限未滿15年,契約就不能附有絕賣條款

※若出典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將典物的所有權讓與典權人,典權人可按典物時價找回差額給出典人(稱為找貼)。

無約定期限

若未約定典權期限,則出典人可隨時回贖典物,但仍有最長30年的限制,也就是說如果典權設定後30年不回贖,出典人即喪失回贖權,典物所有權歸屬典權人。

典權的特徵?

可讓與

典權可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注意!若典物是土地,而典權人在上面興建建築物,則典權與建築物不能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。

出典人也可將典物讓與他人,但典權不受影響

可轉典、出租

典權存續期間,典權人可將典物轉典或出租給他人,但另有約定或習慣者除外。另外,轉典和出租還有以下限制:

  • 轉典或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典權約定的期限;若典權未定期限,則轉典或租賃也不得定有期限。
  • 轉典的典價不能超過原典價。
  • 土地及建築物為同一人所有,且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,典權人不能把典物分離轉典或把典權分離處分。

可繼續存在於重建之標的物上

典權屬於物權,會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。在典權存續期間,若典物全部或部分因不可抗力而滅失,則滅失部分的典權與回贖權都會消滅;然而,滅失部分可重建或修繕,且原典權將繼續存在於重建的標的物上

租賃關係的推定

當土地及建物為同一人所有,但僅以土地或建物之一設定典權時,推定典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;若土地與建物分別設定典權,則堆定典權人之間在典權均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。

地上權之認定

若典物為土地,且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,除非另有約定,否則出典人在回贖典物時,應按該建物的時價補償給典權人;如果不願意補償,在回贖時就會視為已有地上權的設定

❯ ❯ 延伸閱讀:地上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?3分鐘了解辦理須知!

典權人的權利義務?

典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依典物的性質去使用、收益,並保持典物可永續利用,若違反規定且經出典人阻止仍繼續為之,出典人可回贖典物。除此之外,典權人還有以下權利義務要注意:

留買權

根據民法第919條,出典人將典物賣給他人時,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的權利,其性質類似於優先承買權。出典人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典權人,若典權人在收到出賣通知後10天內不以書面表示要留買,則視為拋棄留買權;若出典人未通知而移轉所有權,典權人可主張該移轉無效。

請求償還之權

若典權人支付有益費用,使典物價值增加,或針對滅失部分重建或修繕,可在典物回贖時於現存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償還。

損害賠償責任

  • 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的損害,須負賠償責任。
  • 因過失導致典物全部或部分滅失者,須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。
  •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典物滅失者,除了將典價抵償損害外,如有不足仍應賠償。

典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?

  • 登記申請書
  • 申請人身分證明
  • 義務人印鑑證明
  • 典權設定契約書
  • 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
  • 契稅繳(免)納證明文件(建物設定典權時檢附)
  • 土地增值稅繳(免)納證明文件(土地設定典權時檢附)
  •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

典權設定登記流程?

典權設定登記流程【貸款就找我】
  1. 收件、計收規費
  2. 審查並通知補正
  3. 登錄資料
  4. 校對並列印書狀
  5. 拆件及用印
  6. 移送發件櫃台等待領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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