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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登記如何辦理?應備文件與流程都在這!

繼承登記如何辦理?應備文件與流程都在這!【貸款就找我】

最後更新日期:2023/06/08

繼承登記是什麼?

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死亡後,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,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,即為繼承登記。繼承登記可分為一般繼承登記(平均繼承登記)、分割繼承登記、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和遺囑繼承登記。

一般繼承登記指按照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,繼承後的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;分割繼承登記則是當繼承人想以不同比例分配遺產時,可協議分割,使繼承人單獨或分別共有繼承特定遺產;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用於有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登記時;遺囑繼承登記就是按照遺囑分配遺產。

繼承登記期限?

繼承登記應在繼承日起6個月內辦理,但若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,該期間可扣除(例如: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,國稅局受理期間);逾期者每超過1個月,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的罰鍰,最高不超過20倍

根據土地法第73-1條,若從繼承之日起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,管制機關會先公告並通知繼承人在3個月內辦理,逾期未申請登記者,地政機關會先列冊管理,若在管理的15年期間仍未辦理,不動產就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。

繼承登記的辦理流程?

繼承登記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:

繼承登記的辦理流程?【貸款就找我】

第一步:申請除戶證明書(戶政事務所)

準備以下文件,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,以及繼承人戶籍謄本。注意,戶籍謄本的記事欄勿省略。

  • 死亡證明書
  • 被繼承人戶口名簿
  •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(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)
  •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• 代理人身分證、印章(須檢附委託書

※若要辦理分割繼承登記,這時可一併申請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

第二步:查調被繼承人財產、所得及贈與資料(國稅局/地方稅稽徵機關)

這個步驟目的是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,作為申報遺產稅的依據。

  • 繼承人身分證
  •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
  •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(如戶籍謄本、戶口名簿)
  • 委託代理人辦理,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

可一併申請調查「金融遺產」資料,透過國稅局發函查詢被繼承人存款、保險箱、投資理財帳戶、壽險保單、票券、基金等,約1個月後會收到金融機構的回函,可再與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比對確認。

第三步:申報遺產稅(國稅局)
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,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。

  • 遺產稅申報書
  •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(如:死亡診斷證明書、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)
  • 繼承系統表
  • 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(如: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)
  • 如有拋棄繼承者,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
  • 委託他人申報者,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
  • 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

第四步:查欠地價稅、房屋稅(地方稅稽徵機關)

  •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、免稅證明書、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,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,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。
  • 若要辦理分割繼承,可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,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。

※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。

※建物若無保存登記,須檢附以下文件,至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:

  1. 遺產稅繳清(免稅)證明書
  2. 繼承系統表
  3. 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
  4. 遺產分割協議書(一般繼承者免附)
  5. 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
  6.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

第五步:辦理產權移轉登記(地政事務所)

  • 土地登記申請書
  • 登記清冊
  • 繼承系統表
  • 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正本
  •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
  •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(或免稅證明書、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、同意移轉證明書)正、影本
  •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• 代理人身分證、印章
  • 欲辦理分割繼承者,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、影本(須完納印花稅)
  •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,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、影本

※有下列情事者,免附印鑑證明:

  1.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,提出身分證正本,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。
  2.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、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。

繼承登記費用?

繼承登記費用,土地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,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(免)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,無核定價值者,依房屋稅核課現值為準,按千分之一計算。另有書狀費每張80元。

無法會同辦理登記怎麼辦?

一般繼承登記、分割繼承登記都須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理,然而實務上會遇到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的情況,這時可由單一繼承人或部分繼承人會同辦理「公同共有繼承登記」,將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,日後達成協議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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