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物合併分割有哪些要件?3分鐘看懂申辦規定!
最後更新日期:2024/07/16
建物合併分割是什麼?
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建物,因分層、分戶等需要,將兩筆以上建號申請合併為一筆,或將一筆建號申請分為兩筆以上,就稱為建物合併、建物分割。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,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(公地管理機關)備妥資料,向建物所在地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合併複丈或分割複丈。
建物合併分割要件?
建物合併要件
- 辦理建物合併,以辦妥所有權登記、位置相連、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。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、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。
- 申請建物合併,應填具申請書,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。
- 建物所有權人不同時,各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,以合併前各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和之比計算。
- 設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,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。
- 建物設有抵押權時,應檢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,但若多數建物的抵押權皆為擔保同一債權,且合併後未涉及權利範圍縮減者,不在此限。
- 建物合併後,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,其他建號應刪除,不得使用。
建物分割要件
- 辦理建物分割,以辦妥所有權登記、法令無禁止分割及已增編門牌號,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割之樓地板或牆壁的建物為限。
- 申請建物分割,應填具申請書,檢附分割位置圖說、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。
- 共有建物分割時,應檢附共有人協議書並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,經法院判決分割者,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。
- 建物分割後,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,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的次一號順序編列。新編列的建號,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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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要件
-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申請建物複丈,應提出增建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其影本。
- 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申請建物複丈,應提出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其影本。
- 建物複丈(包括標示勘查)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,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,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,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。
建物合併分割應備文件?
- 門牌增編證明
- 建物所有權狀
- 建物測量申請書
- 他項權利同意書
-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
- 合併或分割位置圖說
- 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
-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)
- 協議書(共有建物分割、共同使用部分分配、所有權人不同合併、建物設有抵押權時檢附)
建物合併分割流程?
- 受理申請
- 收件與計費
- 審查
- 作業準備
- 實地勘查
- 成果整理
- 成果核定
- 移送相關課
- 結案歸檔
建物合併分割費用?
建築改良物測量費用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,不足50平方公尺者,以50平方公尺計。建物合併複丈費按合併前建號計算,每單位以新台幣400元計收;建物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建號計算,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。
※司法機關囑託辦理複丈、測量及勘查業務,並限期在15日內辦理者,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倍計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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