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屋後才發現問題?教你用「瑕疵擔保責任」維護權利!

最後更新日期:2025/10/30
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或交易完成後,若發現隱藏的房屋瑕疵問題,買方通常會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,而「瑕疵擔保責任」正是為解決這種情況所訂定。以下將帶你了解瑕疵擔保責任的相關事項!
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?
房屋交易對於買賣雙方都需要法律機制的保障,而「房屋瑕疵擔保」就是用來維護買方權益與監督賣方,保證所售出的房屋是功能完整且無瑕疵的。
即使交屋當下未能馬上察覺房屋的潛在問題,但只要能提出證明這些問題都是在交屋前就存在,或者是因賣方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,交付之後買方一樣可以行使瑕疵擔保的權利。
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、歸屬
發現房屋的潛在問題後,便要主張證明這些瑕疵造成的問題是否已經影響到房屋的正常使用,以下為舉例:
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情況
- 房屋價值滅失或減少:例如凶宅
- 房屋不具備契約保證的品質:例如鋼筋外露
- 契約訂定的效用損滅:例如使用之建材有問題
- 房屋功能缺失或減少:例如牆體滲漏水、結構傾斜
賣方在交易時需向買方保證房屋不存在以上問題,而同時買方也需負擔「檢查通知義務」,也就是俗稱的驗屋,在檢查當下發現問題應該立即通知賣方,避免自身權益受損。
不能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情況
若存在以下前提,就符合瑕疵擔保責任免除條件,買方再提出瑕疵擔保便較難成立:
- 已知房屋問題仍然簽訂契約
- 契約中「特約排除」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(常見於中古屋買賣)
- 買方發現問題後未立即通知賣方 (平常檢查無法發現的瑕疵除外)
這些情況通常是房屋交易時買方容易忽略的誤區,因此買房時發現問題、及時處理才能更好的避免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。

瑕疵擔保責任&保固責任的差異?
- 瑕疵擔保責任:為法律責任,適用於交屋前就已存在的所有瑕疵(或交屋後發現一般檢查無法看出的瑕疵、賣方隱瞞瑕疵屋況),以法律支撐買方的主張權利。
- 保固責任:為契約責任,由雙方約定「房屋保固修繕期限」及「修繕範圍」,只要還在保固期間內,便可以依約要求賣方處理瑕疵問題。
瑕疵擔保責任的請求權時效
- 請求權:在發現房屋隱藏的瑕疵問題之後,只要能提出證明該瑕疵在交付時就已存在,買方在交屋起五年內都有主張權利。
- 提出訴訟:買方必須在通知賣方瑕疵問題後的六個月內提起訴訟,透過具體法律行動來明確保護自身權益。
若以上情況是基於「賣方故意隱瞞」瑕疵的情況下,則會視情況評估時效過後仍需負擔的責任。
法律設置瑕疵擔保責任時效性的原則,正是為了讓雙方都有解決問題的時間,除了督促買方應該積極察覺、舉證,也保護賣方免於無限期的承擔責任。

發現瑕疵應如何處理?
- 房屋瑕疵情況紀錄存證:仔細拍照、錄影發現瑕疵的日期時間,再對比雙方驗屋時的狀況。
- 立即通知賣方:交屋起五年之內發現瑕疵,必須在六個月內通知賣方或提出訴訟才可以主張擔保權利。
- 後續溝通處理方式:常見有以下3種
- 要求減少價金
- 要求解除買賣契約
- 未履行契約而造成的損害賠償(例如因瑕疵問題導致修繕費用、額外租房的開銷)
面對意料之外的房屋瑕疵問題,買方可以透過這些行為保障自己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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瑕疵擔保責任常見問題
• 檢查的日期、時間
• 房屋細節拍照、錄影
• 雙方檢查人員的身分紀錄留存
建議關注電路插座位置、地板牆面有無雜音、窗框及樑柱有無裂縫及滲水、衛浴及廚房設備水壓是否足夠,這些都有助於日後舉證瑕疵問題的權利主張。
「現況交屋」是買賣雙方在契約中說明、同意以目前屋況(已了解瑕疵問題)來進行交付,常見於中古屋買賣,賣方為了避免後續被無限期追究瑕疵擔保責任。
提醒你!如果賣方「故意隱瞞」重大瑕疵問題或「一般檢查無法發現」的隱藏瑕疵(如地下管線老化、牆體內部漏水等),買方仍可主張瑕疵擔保權利,賣方不能依合約來要求擔保責任免除。
結語
以上便是有關瑕疵擔保的相關介紹,瑕疵擔保用意在於保護、監督買賣雙方對於房產交易的公平信任原則,希望大家都要謹慎面對買房的各個流程喔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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