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如何辦理?5分鐘教您保障自身權益!
最後更新日期:2024/07/16
拋棄繼承是什麼?
拋棄繼承指拋棄被繼承人留下的所有財產、債權與債務,通常會在繼承的債務多於財產時辦理。根據民法第1174條,若要拋棄繼承,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,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居住地的地方法院聲請,同時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須繼承的人,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若拋棄繼承時效過了,就會以限定繼承處理,因此一定要把握自己的權利,在期限內辦理。
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?
繼承有順位,只要前順位拋棄繼承,就會輪到下一順位的人。注意!拋棄繼承只對有辦理的人有效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,因此法條才會規定拋棄繼承者要通知其他繼承人。若確認債務多於財產,所有繼承人也可一同辦理拋棄繼承。
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,配偶是「當然繼承人」,被繼承人的財產扣除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後,剩下的就是配偶與同順位繼承人按比例分配,若配偶不在世,就由同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財產;若四個順位都沒有繼承人,則所有財產由配偶獨得。
繼承順位說明如下:
- 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,包含被繼承人子女、養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孫子女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財產由配偶與繼承人平分,若加起來3人,就是每人1/3。
- 第二順位:被繼承人父母(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,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,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,生父母沒有繼承權)。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,另一半平均分給繼承人。
- 第三順位:被繼承人兄弟姊妹,含同父同母、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、領養的兄弟姊妹。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,另一半平均分給繼承人。
- 第四順位:被繼承人祖父母,包括外祖父母;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,則為養父母的父母。配偶先得財產的2/3,剩餘平均分配給繼承人。
拋棄繼承需要文件?
- 聲請狀
-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若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
-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印鑑章、印鑑證明
- 繼承系統表
- 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(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、回執)
- 聲請費用1000元
-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
※費用可向當地法院詢問,有些法院規定可以多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,並只須繳1000元,有些則要求每位拋棄繼承人都要寫聲請書及負擔1000元。
拋棄繼承辦理流程?
- 準備書面資料並向法院聲請。
- 法院依照當事人情況進行審查。(3~6個月)
- 若有缺少文件,法院命補正。
- 法院寄發「准予備查」通知函給拋棄繼承人。
拋棄繼承的注意事項?
- 不能預先拋棄繼承,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辦理。
- 拋棄繼承的效力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不能先取得部分遺產並處分後,再聲請拋棄繼承,否則會觸犯侵占罪。
- 拋棄繼承後,繼承人仍保有一些權利:
-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
-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,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權
-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
不辦理拋棄繼承會怎麼樣?
現行的繼承制度是「全面限定繼承」,也就是說,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,就會以限定繼承處理。所謂的限定繼承,指當繼承的債務大於財產時,只要以繼承財產總額來償還債務就行,而這樣的制度讓有些人誤以為,只要債務多於財產,就什麼都不用做,其實這是錯誤的!
若沒有拋棄繼承,而是依法限定繼承的話,您可能會遇上以下幾種狀況:
債權人的損害賠償
全面限定繼承不代表什麼都不用做!繼承人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,命債權人在3個月內申報債權,接著繼承人再按比例償還債務。若沒有陳報遺產清冊,或在公告期間擅自還錢,可能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,導致須負損害賠償責任,也就是說,後續可能會有其他債主冒出來,您甚至必須拿自己的錢償還。
因債務問題遇上官司
只要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,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可對繼承人提起清償債務的訴訟,並可能拿到勝訴判決,後續聲請強制執行。繼承人雖能提出異議,但若債權人一個接一個,就會有跑不完的流程。
不能主張限定繼承的狀況
民法第1163條規定,若繼承人有以下行為,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,而是須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:
-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
-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
-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
拋棄繼承可以撤銷嗎?
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的那一刻便會生效,若想撤銷,除非「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」,例如:遭到詐欺、脅迫,或意思表示錯誤。這些情況下可以主張撤銷拋棄繼承,並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。然而,主張撤銷的人必須負舉證責任,往往會因為舉證不足而敗訴,成功案例並不多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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