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法建造農舍有哪些條件?5分鐘看懂農舍法規!
最後更新日期:2023/12/19
近年來農地上越來越常看見農舍的身影,您也是想興建農舍,但不知道合法建造農舍有哪些規定嗎?合法農舍有哪些類型?申請興建農舍又須符合什麼條件呢?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合法建造農舍的細節!
農舍是什麼?
農舍指在農地上興建的建築物,最初是用來堆置農具、肥料或當作臨時休息的地方,與農業經營活動(耕種、畜牧)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,而農舍的興建須符合政府訂定的相關法規和條件。
什麼叫做農業用地?
農業用地是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、保護區範圍內,依農業發展條例供下列使用之土地:
- 供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及保育使用者。
-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、畜禽舍、倉儲設備、曬場、集貨場、農路、灌溉、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。
-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、冷凍(藏)庫、農機中心、蠶種製造(繁殖)場、集貨場、檢驗場等用地。
❯ ❯ 延伸閱讀: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是什麼?申請辦法在這裡!
合法建造農舍的土地限制?
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興建農舍:
-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,以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。
-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。
-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。
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:
-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。
-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。
- 都市計畫保護區。
土地農舍分幾個種類?
一般農舍
在2000年1月28日後(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)取得土地的「新農」若想興建農舍,須有0.25公頃(756.25坪)以上的土地,並且在農地所在縣市設籍及持有土地滿2年才行,而且若有意進行農舍買賣,必須取得使用執照滿5年。
老農配建
在2000年1月28日以前取得農地的「老農」適用舊法規,不受土地面積大小與持有時間的限制,可以自由興建農舍,也因此有些人會購買老農的農地,並以老農的名義申請建照、興建農舍,等到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進行過戶,這樣不但省時,也不須購買面積太大的農地,可降低成本,而這種操作方式就稱為「老農配建」。
集村農舍
由20名以上名下沒有農舍的農民同時作為起造人,在10%的農建農地上興建20棟以上、未滿50棟的農舍,而另外90%的農用農地可在建築基地旁或附近鄉鎮。
※如果是離島地區,可由10位以上農民提出申請興建10棟以上的農舍。
合法建造農舍可以蓋多大?
一般農舍/老農配建
若農舍位於非都市計畫區,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,須符合下列規定:
- 建蔽率:10%(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農地的10%)
- 農舍高度:不得超過3層樓、10.5公尺
- 總樓地板面積: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(約150坪)
-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: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(約100坪)
若農舍位於都市計畫區,則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,須符合下列規定:
- 建蔽率:10%(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農地的10%)
- 農舍高度:不得超過4層樓或14公尺
- 總樓地板面積: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(約200坪)
- 已申請興建農舍的土地,不論剩下的90%農業用地未來是否分割,都不能再申請興建農舍。
集村農舍
根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1條,集村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:
- 建蔽率:不得超過60%(位於山坡地範圍者為40%)
- 容積率:不得超過240%(位於山坡地範圍者為120%)
- 基地面積:小於1公頃
- 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。農舍棟數10~29棟者,道路寬度為6公尺;30~49棟者,道路寬度為8公尺。
興建農舍有什麼條件嗎?
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須有農民身分,並符合下列條件:
- 已成年。
- 申請人的戶籍跟農地必須在同一縣市,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要滿2年。但興建集村農舍的農地不受取得應滿2年的限制。
- 欲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.25公頃(2.5分地)。但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則不在此限。
- 申請人名下不能有其他農舍。
-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,且農業用地要確實提供為農業使用以及屬於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。
❯ ❯ 了解更多: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
怎麼取得農民資格?
蓋農舍必須有農民資格,但不是有農地就可以稱為農民喔!想取得農民資格,可透過以下3種方法:
- 投保農保:年滿15歲、每年實際從農時間達90日以上的農會會員及非會員可向農會申請加入農保。
- 投保第三類健保:農會會員、水利會會員、漁會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或漁業工作者,可投保第三類健保。
- 提供相關文件證明:撰寫農業經營計劃書,並提供產銷證明、農業資材證明等文件,交由地方政府審查。
土地農舍常見問題
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-1條及第18條規定,農業設施及農舍,兩者申請之要件及管制規定並不相同,故無法將農業設施逕為申請變更為農舍。
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的農地,如果所有權人沒有農舍,可申請興建,不受0.25公頃的限制。
2人分別持有之農地辦理合併為單筆共有農地,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規定,以所有權部登記日期為準,滿2年及土地面積須達0.25公頃規定,始得申請興建農舍。
非屬可申請農舍之用地,或申請農舍管制較嚴格之用地辦理使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,其土地取得時點應依據所有權部完成登記之日期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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