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役權是什麼?5分鐘帶您看懂權利義務!
最後更新日期:2023/10/23
不動產役權是什麼?
「不動產役權」以前稱為「地役權」,後因標的物從土地擴張至其他不動產,才修法更名,且有了更具體的定義。不動產役權的意思是「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、汲水、採光、眺望、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」,簡單來說就是對他人不動產設定一定負擔,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利用效益,但並不實際佔有他人不動產,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。
在不動產役權的關係裡,至少會有兩筆不動產,其中供不動產役權人使用、本身使用上受限的稱為「供役不動產」,而使用他人不動產來達到特定目的、本身使用上更方便的稱為「需役不動產」。
不動產役權有哪些類型?
積極/消極不動產役權
前者指不動產役權人在供役不動產上有積極作為,像是通行、汲水等;後者指不動產役權人沒有特別作為,但要求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負容忍義務或不得為一定行為,例如限制對方建築物不能超過一定高度。
※也有兼具積極與消極性質的不動產役權。
繼續/非繼續不動產役權
以權利行使方式或實現時間是否連續為標準劃分。前者指權利的行使無須每次都有不動產役權人的行為,比方說道路與設施的存在就代表權利持續被行使;後者指權利的行使每次都須由不動產役權人實施一定行為才會實現。
表見/非表見不動產役權
以權利的存在是否表現於外部為標準來劃分。前者指權利的存續與行使可從外觀上得知,像是通行、排水等不動產役權;後者指權利的行使無法從外觀上認定,像是眺望、採光等不動產役權。
以上是根據權利性質區分的大類別,而如果從權利內容來劃分,不動產役權的類型有通行、汲水、排水、眺望、採光、支撐、放牧、排污等,只要具有特定目的,須利用他人的不動產,都可以透過不動產役權來達成。
不動產役權的特性?
具有從屬性
民法第853條規定,不動產役權不能從需役不動產分離而單獨轉讓,或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,也就是說,不動產役權是存在於不動產上的,一旦與不動產所有權分離就會消滅。
具有不可分性
根據民法第856條、857條,即便供役不動產或需役不動產遭到分割,不動產役權仍存在於其各部分,不過若不動產役權的行使只和不動產的其中一部份相關,則權利僅存續於該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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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簽訂契約書
當事人雙方須簽訂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,明定權利義務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,該權利才會生效。契約書內容須包含當事人姓名和住處、供役和需役不動產的位置、使用方法及目的、使用期限、費用及支付方式、爭議解決方法等。
不動產役權相關權利義務?
不動產役權人
- 附隨行為權: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權利,必要時可做其他行為,比方說若要行使汲水權,可埋設涵管,不過這項行為必須選擇對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小的方法及場所來進行。
- 支付地租之義務:若當事人之間有地租的約定,不動產役權人須按時支付;當不動產役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的總額時,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可進行催告,若對方於期限內仍不支付,即可終止不動產役權。
- 依約使用之義務:不動產役權人須依約定方式使用供役不動產,否則對方可終止不動產役權。
- 設置維持之義務:為行使權利而為的設置,由不動產役權人負維持的義務。
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
- 設置使用權:在不妨礙不動產役權的前提下,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使用不動產役權人為行使權利而為的設置,不過須按受益程度分擔維持費用。
- 容忍及不妨害之義務:在權利設定範圍內,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須容忍不動產役權人利用自己的不動產,且不得妨害其行使權利。
※不論是不動產役權人還是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,當行使不動產役權的場所或方法有變更的必要,且不妨礙權利的行使時,可自己花費請求變更。
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應備文件?
- 土地登記申請書
- 申請人身分證明
- 義務人印鑑證明
- 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
- 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
-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
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流程?
- 收件、計收規費
- 審查並通知補正
- 登錄資料
- 校對並列印書狀
- 拆件及用印
- 移送發件櫃台等待領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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